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符彦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124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平商初字第720号 |
案号 | (2016)黑0108执006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2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众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763,800元,此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25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413,800元(包括质保金51,255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未按期限及金额给付欠款,则按工程总价款1,025,100元的10%向原告黑龙江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2,510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925元,减半收取5,462.5元。此款由被告黑龙江省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负担。此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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