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邮环罚[2019]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二期项目辅助工程”建设;2、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6
    决定机关 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