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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罚〔2022〕7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0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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