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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罚〔202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1.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