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58****8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6民初4315号 |
案号 | (2020)苏0791执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32元,由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连同借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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