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凤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18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商初字第01132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春萍借款本金3185213.8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1日的利息为70200元;以3185213.8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32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48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