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418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商初字第00572号 |
案号 | (2016)苏0703执恢1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荣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砼款3415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233元。 二、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砼款341553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被告连云港荣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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