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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5****01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855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振江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朱振江指定的账户:户名朱振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牟支行,账号62108124300274306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由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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