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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5****01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1543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3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雁鸣湖壹号办公楼、宿舍楼(含水泵房)区域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南湖南岸滨水酒店基础(AB户型及房车)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办公楼项目永电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办公楼项目及湖滨广场logo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办公楼区浮筒码头钢平台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南湖南岸篷房露台外塑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电动车车棚、汽车棚膜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郑州雁鸣湖南湖南岸市政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郑州利海雁鸣湖湖滨广场洗手间工程施工合同》、《郑州利海雁鸣湖管委会屋面防水铲除及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5231094.51元并支付利息(以11721012.07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11521012.07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以10521012.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以10221012.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以7231012.0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5231012.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231012.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92.3元,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192.3元,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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