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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5****01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22民初4311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2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方今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放费用五十三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三十三万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二十万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驳回原告河南东方今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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