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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5****01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牟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豫0122执恢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18-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亚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七千五百二十元;     二、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亚卿5月工资三千一百八十四元九角七分、6月工资二千八百四十九元七角一分、7月工资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四角九分、8月工资一千七百六十元一角二分;     三、驳回原告吴亚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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