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永川区永锻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50646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7502号 |
案号 | (2018)渝0118执12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卿明海、林德兰、田俊华、唐丽、廖利宏、曾德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2 855 286.09元及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以2 855 286.0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卿明海、林德兰、田俊华、唐丽、廖利宏、曾德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费60 000元; 三、确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锻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 2 855 286.09元及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以2 855 286.0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四、确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锻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费 60 000元; 五、确认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以下抵押物、质押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锻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2、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曾德刚、明灿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305号2-3-4的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永川市房地证2006字第H29170号;3、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唐丽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支路25号1幢15-2的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139105号;4、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田俊华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城南路27号2-9-14号的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永川市房地证永合字第0305519号;5、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廖利宏、曾德纯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陈家沟村民小组的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永川房地证2012字第JT01114号;6、廖利宏、卿明海、田俊华分别持有的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锻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9.403%、12.314%、48.937%的股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 52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锻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廖利宏、曾德纯、卿明海、林德兰、田俊华、唐丽、曾德刚、明灿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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