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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林市监处字〔2021〕2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自由裁量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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