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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琥珀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FRG2X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2民初5189号
    案号 (2021)沪0112执12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琥珀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颖君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6,500元;二、原告上海琥珀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颖君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工资38,201.88元;三、原告上海琥珀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颖君2019年年度效益奖金15,041.10元;四、原告上海琥珀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颖君经济补偿金24,38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琥珀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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