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泰兴(消)行罚决字〔2020〕013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年07月2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先尼科化工(泰兴)有限公司(地址:泰兴经济开发 区(滨江镇)闸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鹿传欣)130成品仓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查处。 |
| 行政处罚内容 |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0 |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泰兴市消防大队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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