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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抚环罚决字[2019]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污水处理厂排放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37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0
    决定机关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