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9]第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污水处理厂排放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37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0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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