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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晁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736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621民初283号
    案号 (2018)皖0621执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刘谦娜借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10日,利息为9.6万元;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本金24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晁飞支付原告刘谦娜律师费4167元。 三、驳回原告刘谦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晁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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