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573611-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28号 |
| 案号 | (2016)皖06执3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1658544.34元,本息合计1965.854434万元及2016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1475%×150%计算); 二、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1231018.63元,本息合计1323.101863万元及2016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1475%×150%计算); 三、如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濉房2014字第00140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及被告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42元,均由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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