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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元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466****0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4民初2332号
    案号 (2022)川0184执1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元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元敏货款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胥惠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元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市元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胥惠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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