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8****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穗仲案字第16490号裁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17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12156012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30000000元及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3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年化2.5%收益率计算至回购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差价及利息6000000元;(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6000元;(四)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回购申请人所持有的第三被申请人3000000股股份,并自履行完毕第(一)项裁决确定的回购款本金和投资收益的支付义务后10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五)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和担保费31274元;(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七)本案仲裁费273667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确定第一、第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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