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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7****1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521民初1142号
    案号 (2021)粤1521执2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元吉工资74000元和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保费用5961.67元。 二、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元吉应补发工资40000元和年终奖157666.67元。 本案诉讼费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5元,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65元。 上述共执行款共计27819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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