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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7****1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孟民五初字第215号
    案号 (2021)豫0308执恢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银虎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自2011年1月27日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应扣除已付的200万元利息); 二、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00元,由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方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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