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谢处字[2016]第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并销毁当事人侵犯“MI”注册商标的小米移动小米电池(BM10)2块、小米电池(BM40)7块、小米电池(BM42)6块、小米蓝牙耳机(CSR4.1)3个、小米牌充电宝(NDY-02-AD)2个和小米牌充电宝(15000mah)1个。电源21个、小米电池(BM20)2个、小米电池(BM42)1个和小米蓝牙耳机1个; 三、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3-10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庄成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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