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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1604191215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振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振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在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其厂区内部搭建七处建筑用以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第一处位于厂区中部,砖混结构,有六层,建筑面积12949.57平方米,此处建筑作综合车间。第二处位于厂区北侧偏西,可分为东西两个长方形,东部有二层,底层砖混结构,第二层钢结构;西部有三层,砖混结构;两部分建筑面积699.12平方米。此处建筑的东部底层和西部作设备用房(面积63.65平方米)。第三处位于厂区东侧偏北,砖混结构,有三层,西侧与底层齐平,东侧骑跨虎爪山山体,建筑面积344.76平方米。此处建筑将打通第二、三层之间的楼板后作泵房(面积289.68平方米)。第四处位于厂区中部第一处建筑南北两部分夹角内,单层,钢结构雨棚,建筑面积380.70平方米。第五处位于厂区中部第一处建筑南部楼顶,靠东北角,单层,钢结构阳光房,建筑面积204.81平方米。第六处位于厂区西侧偏北,砖混结构,有二层,建筑面积257.94平方米。第七处位于厂区西南角,长方形,单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以上七处建筑共计建筑面积14863.36平方米。于2012年2月开始建造,2012年12月完工。2019年05月13日14时41分,通过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关于杭州振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有关建设情况的函》(杭萧规划资源函[2019]141号)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综合车间、设备用房、泵房建设工程造价6%计人民币561260元罚款;2、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合计建筑面积为988.64平方米传达室、食堂、雨棚、晒药房等其它建筑物。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2
    决定机关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