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忠工商处字[2016]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为了销售在中博香山湖开发的36号、48号、50号楼、8期01号、02号楼楼盘,通过售楼部灯箱广告展示牌、发放DM宣传单、中博人家报、房屋户型图等方式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2015年7月,当事人通过广告公司印制有“5年成熟大配套、距守城市最佳资源、中博.香山湖7期绝版临湖组团产品全面升级,每户增加约200元/㎡的成本投入,同时高质不高价,成为忠县唯一一家以主城标注交房标注的楼盘、忠县首个万方大美湖泊开启顶级湖居体验、中博.香山湖总占地约32万方,总建筑面积超122万方,是忠县首个百万方滨湖大盘、拥有1家医院、4所学校等全能生活配套”等内容的广告。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支路9号售楼部的灯箱广告展示牌发布了上述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中含有“最佳、唯一、首个、顶级”的绝对化用语。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忠县兆吉文印经营部印制有“价值一:更保值的房子、买现房 更靠谱 省钱省时更省心,省下的不仅是房租,至少1年银行利息,更让购房者省时省心。同时,中博房品质更高端,更具有投资价值与资产稳定性!置业选中博,省钱更赚钱!”、 “黄色标注区半赠送、蓝色或红色标注区全赠送”等内容的DM宣传单500份、中博人家报1000份、房屋户型图2100份。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支路9号售楼部吧台向消费者发放有上述内容的DM宣传单、中博人家报、房屋户型图。 2016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中博香山湖开发的36号、48号、50号楼、8期01号、02号楼楼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发放的房屋户型图中重点标注的“黄色标注区”为阳台、“ 蓝色或红色标注区”为飘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8条明确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第3.0.24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6勒脚、附墙柱、…飘窗、构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第3.2.2条明确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及虚假内容。 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发布,2.责令当事人在忠县忠州镇中博支路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发布;2.责令当事人在忠县忠州镇中博支路消除影响;3.罚款1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9 |
决定机关 | 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余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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