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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15****15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83民初849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4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至2020年1月8日止为123797.5元,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至2020年1月8日止为344020元,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被告庄诸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诸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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