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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诸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15436815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2民初34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3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二十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二元。二、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二十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二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零六元,由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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