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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名成遮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3MA****DL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1民初3932号
    案号 (2021)粤0511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214600546】。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96463.4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名成遮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6463.43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7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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