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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230****6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8703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1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温丹琼经济补偿金6937.06元、代通知金6937.06元、防暑降温费5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温丹琼)。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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