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0230****6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8455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2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吴秀梅违法解除赔偿金33735元的请求;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吴秀梅违法解除赔偿金33735元、防暑降温费1558.58元、冬季取暖补贴705元、年假工资差额3118.9元。三、驳回吴秀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吴秀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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