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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230****6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8410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3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春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9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春明防暑降温费1832.3元、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费156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春明未休年休假工资7386.21元;四、驳回原告华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被告长春普惠普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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