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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发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22262****2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426民初752号
    案号 (2018)晋0426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2830.98元及利息(利息以222830.9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4643元,由被告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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