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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60****17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03民初1015号
    案号 (2019)冀0503执1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台市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并以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付款违约金,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被告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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