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477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895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5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日期 | 2016-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28612.6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31163.40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综合版)》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已履行人民币0.05元)。 二、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184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徐耀华抵押的被告张馨予接受遗赠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房屋(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4003457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5026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四、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对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4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9733元,由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张馨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3973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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