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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8〕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都会广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慈城镇宝黎南路由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的慈城绿地新都会广场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8年12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4
    决定机关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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