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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龙厚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859****5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25号
    案号 (2019)豫0183执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龙厚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621430元,违约金84000元,被告定于2016年1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同年10月25日前还款121430元,同年12月25日前还款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付清,被告按期还款,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最后一笔款项逾期还款,违约金84000元被告继续支付。 二、本案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后为5427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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