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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蒙世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小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929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54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3
    发布日期 2015-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小庆、林小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诚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被告林小庆、林小乐尚欠借款利息4133833.33元。从2015年3月24日起,利息和罚息合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董殿稳、广州富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永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世达玻璃有限公司、广州鑫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明诚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09003元(原告已经预交)。原告王明诚负担9003元,被告林小庆、林小乐、董殿稳、广州富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永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世达玻璃有限公司、广州鑫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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