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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自然资罚决字〔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16.23平方米土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816.2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5448.69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肆拾捌元陆角玖分)。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816.2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截至2020年5月21日,已建成,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没收其上新建的7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3
    决定机关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水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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