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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环罚决字[2019]第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单位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于2019年1月4日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7台1000千瓦超低氮燃气常压热水锅炉,为小区供暖使用,并于2019年1月14日建设完工投入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罚责改【2019】第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燃气锅炉停止使用。2019年3月18日16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锅炉房已停止使用,未提供该锅炉房的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符合“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等次,应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7
    决定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