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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惠泽津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6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35号
    案号 (2020)津01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9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262602.44元的破产债权;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对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的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一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二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三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四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五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六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栋七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一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二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三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四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五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六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2栋七层厂房、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一层办公室、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二层办公室(1)、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二层办公室(2)、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三层办公室、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四层办公室、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五层办公室、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六层办公室、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七层办公室,共计22套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金19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262602.44元及自2016年7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照《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对被告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对被告深圳市惠泽津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对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金19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262602.44元及自2016年7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照《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金194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惠泽津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9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262602.44元范围内追偿;七、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94000000元范围内追偿;八、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12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75元,由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惠泽津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不超过1018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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