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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田川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KC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4979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4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田川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青青支付委托经营收益73079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委托经营收益53184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1年5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第五年委托经营收益19895元为基数,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1年5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牛青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牛青青负担236元,被告河南田川博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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