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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地税稽罚[2017]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对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如下:(一)印花税1.1财产租赁合同未缴或少缴印花税1.1.1存在2015年4月1日与杭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2015年4月1日-2020年4月31日),合同金额244100.00元,上述行为涉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根据《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三条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项目第20项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44.10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22.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谢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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