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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城县展鸿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鹏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06701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阳民初字第1684号
    案号 (2018)晋0522执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阳城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世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500000元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7月14日的利息和200000元自2011年7月15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阳城县展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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