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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住建罚【202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你单位作为方荔星熠广场7#、8#、9#、10#、11#、12#、13#及一期地下车库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作为方荔星熠广场7#、8#、9#、10#、11#、12#、13#及一期地下车库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我局已于2021年4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2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书面函复本单位“无不同意见,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B301.56.6序号187,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情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B301.56.6序号187,我局现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