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顺住建罚〔202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方荔星熠广场7#、8#、9#、10#、11#、12#、13#及一期地下车库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该工程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 年2 月起开始施工,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在案佐证。本单位已于2021 年3 月31 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20 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书面函复本单位“无不同意见,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 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为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 项,本单位现对你单位处以合同价款(13237849.31 元)的1.3%罚款,即人民币172092.04 元(壹拾柒万贰仟零玖拾贰元零肆分)。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方荔星熠广场7#、8#、9#、10#、11#、12#、13#及一期地下车库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该工程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2月起开始施工,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在案佐证。本单位已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2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书面函复本单位“无不同意见,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为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项,本单位现对你单位处以合同价款(13237849.31元)的1.3%罚款,即人民币172092.04元(壹拾柒万贰仟零玖拾贰元零肆分)。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4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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