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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永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0056****79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46号
    案号 (2018)粤5302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3713154.48元及利息(以23713154.48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3713154.48元范围内就涉案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I区5#、10#、13#、14#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369元(原告河南五建已预交),由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用384642.32元,由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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