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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永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259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02民初122号
    案号 (2016)粤5302执1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3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6710元及利息(利息以74671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26元,由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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