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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聪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466****4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02号
    案号 (2019)粤03执3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国银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人民币7,202,328.56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4,087,309.39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8月27日为人民币903,878.1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7,202,328.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坪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蔡振荣、被告苏丽鸳、被告蔡扬波、被告陈绵绵对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7,202,328.56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4,087,309.39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8月27日的违约金为903,878.1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7,202,328.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坪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蔡振荣、被告苏丽鸳、被告蔡扬波、被告陈绵绵对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767.5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合计人民币258,157.58元,由被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坪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蔡振荣、被告苏丽鸳、被告蔡扬波、被告陈绵绵承担。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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