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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荣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93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6149号
    案号 (2016)闽0524执018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坪山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徐炳煌、黄慧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28日起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坪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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