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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良基集团环保材料研发基地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209****03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22民初1783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世纪良基集团环保材料研发基地安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世纪良基集团环保材料研发基地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4250000元及利息(以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世纪良基集团环保材料研发基地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奖励资金180000元四、被告世纪良基集团环保材料研发基地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停工损失156500元;四、原告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0元,由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50元,世纪良基集团环保材料研发基地安徽有限公司负担43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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